400-808-9187
合作咨询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详情

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04-18 09:59:39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电子合同;行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关内容

君子签产品公司—易保全荣获“2025重庆市瞪羚企业”称号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电子合同的社会治理价值:推动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与基层减负

电子合同、社会治理、基层减负、公共服务、乡村振兴、数字政务

电子合同在人力资源领域的变革:从入职到离职的全流程数字化

电子合同、人力资源、员工体验、合规管理、灵活用工、AI辅助

电子合同与区块链深度融合:构建不可篡改的商业信任网络

电子合同、区块链、智能合约、数据主权、信任机制、供应链金融

君子签AI视频鉴证:双重核验技术筑牢电子合同安全防线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电子签章安全吗?从加密技术到区块链存证,揭秘君子签如何保障签约安全

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防篡改技术,区块链电子签章安全性,君子签数据加密方法,电子签章身份认证方式,企业电子签章安全隐患,电子签章存证有效性,可靠电子签章技术标准

电子签章如何重塑企业签约流程?从效率提升到成本降低的全维度解析

电子签章,企业电子签章效率提升,远程签约流程优化,电子签章节省成本案例,君子签批量签约功能,合同电子签章步骤,中小企业电子签章解决方案,电子签章与纸质合同成本对比

电子签章法律效力解析:企业应用必知的合规要点与君子签实践案例

电子签章,电子签章法律效力依据,企业电子签章合规性要求,远程电子签章法律效力,君子签电子签章合规认证,电子签章与传统印章法律区别,金融行业电子签章应用规范

立即咨询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 2014- 重庆君子签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渝ICP备14003483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78号 信查查 举报电话:023-67686535 举报邮箱:kefu@ebaoquan.org

信息
X
确认